1、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做到秉公办事、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认直细致的做好轮胎理赔工作。
2、汽车轮胎理赔员必须是从事轮胎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为了方便理赔,及时理赔,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轮胎理赔业务,但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的委托书。
工程机构轮胎、农业轮胎、林业轮胎、沙漠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如有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冲突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